现将《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8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
中共福建省委党史研究和地方志编纂办公室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林业局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信访局
福建广电网络集团
福建省总工会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
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安全监督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厦门安全监督管理局
福建监管局
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军区动员局
福建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福建省军区保障局
2022年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8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扎实做好优待工作,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福建省实施办法》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应当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第三条 优待工作坚持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现役与退役衔接、优待与贡献匹配、关爱与管理结合、当前与长远统筹的基本原则,秉持体现尊崇、体现激励的政策导向,以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所作贡献为享受优待的基本依据,主动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新形势,综合考虑优待对象的现实表现,因地制宜、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逐步建立健全优待政策体系和工作体系,持续抓好各项优待工作落实。
第二章 优待内容
第四条 建立健全优抚对象荣誉体系,强化精神褒扬和荣誉激励。
(一)向优抚对象家庭发春节慰问信,为入伍、退役的军人举行迎送仪式。
(二)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
(三)邀请优秀优抚对象代表参加辖区内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四)参战、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应当编辑录入县级以上地方志。
(五)军队功勋荣誉表彰获得者按照党、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战时待遇高于平时待遇。荣立一等战功,获得一级表彰的,享受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荣立二等战功或者一等功的,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的,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获得其他奖励和表彰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地方相应待遇。
(六)对获得勋章、荣誉称号,四等战功和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三级以上表彰的军队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
(七)优先聘请优秀优抚对象担任编外辅导员、红色旅游景点、烈士纪念设施讲解员等,发挥其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优势作用。
(八)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优抚对象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不断扩大荣誉优待的范围和影响。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党史方志办,省教育厅、人社厅、文旅厅、退役军人厅,省总工会,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第五条 健全完善生活保障体系,不断完善抚恤、补助、援助等政策制度。
(一)健全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保障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调整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时,适当向贡献大的优抚对象倾斜。
(三)义务兵服役期间享受优待金待遇。在部队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被评为“四有”优秀士兵的,由其优待金发放单位增发优待奖励金。
(四)退役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除发放当月的定期抚恤金外,增发一年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不含残疾军人)死亡的,除发放当月的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补助金外,增发半年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五)免除重点优抚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六)及时建档立卡,对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同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给予帮扶和关心关爱。
(七)逐步健全完善现役军人随军配偶的就业创业政策,现役军人随军配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相应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按照规定享受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八)落实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等制度。现役军人随军配偶未就业的,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受委托经办就业失业登记工作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就业失业登记,享受相应促进就业政策;未就业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发给基本生活保障金;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就业援助政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用于招(聘)符合条件的军人家属。
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第六条 健全完善养老保障体系,提升养老保障水平。
(一)光荣院、优抚医院对符合条件的鳏寡孤独优抚对象实行集中供养。
(二)光荣院、优抚医院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三)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优抚对象,各地应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四)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五)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优抚对象,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财政厅、退役军人厅。
第七条 健全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一)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应当为优抚对象开通优先窗口,在醒目位置张贴优先标识,提供普通门诊优先诊查、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二)各地要明确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三)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优抚对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常态化组织优抚医院,为优抚对象优惠体检、入户巡诊、集中义诊、短期疗养,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五)各级卫健部门应当将医疗卫生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服务纳入工作评价。
(六)鼓励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形式多样的医疗优先优待服务。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退役军人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第八条 健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适应国家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要求,逐步完善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改善优抚对象基本住房条件。
(一)在审查优抚对象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二)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优先予以保障。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租住公租房,可以减免租金。
(三)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办理房屋、土地不动产登记时,免交登记费、工本费。
(四)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自建房时,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五)对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住建厅、退役军人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第九条 健全完善教育优待体系,认真落实现有政策,不断丰富优待内容。
(一)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由户籍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中考时按照各设区市制定的具体优待标准降分录取。因公牺牲军人、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按规定享受资助政策。
(三)部队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可以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就便原则优先安排到公办幼儿园;接受义务教育的,可以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意愿安排教育质量较好的中小学就读;在学前教育阶段,按规定享受最高档政府助学金;在义务教育阶段,按规定享受“四免一补”政策;在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阶段,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中考时按照各设区市制定的具体优待标准降分录取;报考高等院校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优待政策。
(四)现役军人子女未随迁在本省内就读的,在就读地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五)优先安排残疾军人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六)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
(七)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按规定享受复学、调整专业、攻读研究生等优待。
(八)加大教育支持力度,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以及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措施,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